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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新森犯受贿罪、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3日作出(2009)门刑初字第02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郁新森犯受贿罪、贪污罪,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受贿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10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贪污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34655元发还被害单位。2012年7月31日经本院以(2012)苏中刑执字第160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3年11月29日经本院以(2013)苏中刑执字第200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5日止)。

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郁**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杂务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由于该犯原判财产义务未履行完毕,且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无履行能力,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建议减余刑。江苏**理局经审核,提请减刑四个月二十日。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郁**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郁**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并采纳江苏**理局的审核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郁**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日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4月6日起至2015年12月16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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