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12)浙杭刑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黄*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没收财产20万元。黄*中不服,提出上诉。浙江**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作出(2013)浙刑二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第六监狱于2015年8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楼**、杜**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第六监狱指派干警李**、林**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黄*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在案财产已经本院执行。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以及存档于本院的(2013)浙杭执刑财字第24、25号卷宗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黄**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准予减刑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