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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泳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2012)绍刑初字第32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高泳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没收财产30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司监狱于2015年4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楼**、周**出庭履行职务,浙**司监狱指派干警诸华东、许**出庭执行职务,罪犯高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额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得监狱级记功。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高*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高泳准予减刑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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