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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2日作出(2009)淮刑初字第0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8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4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

执行机关江**江监狱于2015年5月1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罪犯吴*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老弱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吴*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吴*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本院准予假释。财产刑已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2月21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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