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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5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0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兴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于2011年6月20日经江苏省**人民法院以(2011)连刑二终字第0010号刑事判决,改判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九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8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

执行机关江**江监狱于2015年6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罪犯孟**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车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孟**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孟**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没收财产九万元已履行,退赔违法所得四十六万元已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6月27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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