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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正犯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8日作出(2008)铜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正犯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2010年9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12年4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2013年8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

执行机关江**江监狱于2015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罪犯周**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基建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同时被判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无履行凭证,退赃198万元,仅履行143.5万元,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周*正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正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但鉴于该犯部分履行财产类判决,故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正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0月23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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