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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勇敢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2012)杭余刑初字第116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鲁勇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没收财产二万元,扣押在检察院的物品均予以追缴,继续追缴其余违法所得。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司监狱于2015年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楼**、马**出庭履行职务,浙**司监狱指派何**、江*强庭执行职务,罪犯鲁勇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鲁勇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鲁勇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监狱记功。已没收财产二万元,已继续追缴部分其余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票据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鲁勇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鲁勇敢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鲁勇敢准予减刑八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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