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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华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台椒刑初字第6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十里丰监狱于2015年8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指派警官龚**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叶**,证人陈*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庭审中,罪犯叶**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出庭检察员对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叶**减刑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2年度、2013年度监狱级表扬,2014年度监狱级记功奖励;罪犯叶**已退清赃款。

上述事实,有证人陈**的证言,该犯的《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原审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和检察员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叶**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0日起至2015年10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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