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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受贿罪、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7日作出(2007)来刑再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七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财产十万元;犯罪所得赃款二十六万三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2月12日交付执行。2011年1月12日、2013年5月6日经本院裁定,先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一年十个月。

执行机关蚌**狱于2015年7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执行机关指派工作人员陶**出庭参与庭审、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到庭履行监督职责、服刑人员张**到庭参加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蚌**狱提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出庭检察员对执行机关出庭人员宣读的减刑建议书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先后获得记功2次、表扬3次的奖励。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减刑的建议书;

2、罪犯张**获得5次奖励的改造考核鉴定等材料;

3、(2007)来刑再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2011)蚌刑执字第00125号、(2013)蚌刑执字第00072号刑事裁定书,证实罪犯张**的原判及历次减刑情况。

4、罪犯张**对其获得的奖惩情况以及上述证据均没有异议;

5、服刑人员张*、徐**出庭对张**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获得的奖励予以证实。

出庭检察员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5年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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