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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受贿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六安**民法院审理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余*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4)六金刑初字第000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退缴在案的赃款45.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余*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4)六金刑初字第0000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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