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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了(2012)思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颖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8日起至2022年5月7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18万元予以没收,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52万元。被告人黄*颖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6月19日以(2012)厦刑终字第2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州监狱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泉监减(2015)1189号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陈**,福**州监狱干警杨**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黄*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出,罪犯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受到年度表扬,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黄**对其被判处的没收个人财产款人民币10万元及违法所得款人民币52万元仅缴纳人民币4800元,绝大部分没收个人财产款及违法所得款未能缴纳,不能视为具有悔改表现,需继续考察改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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