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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重庆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17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重庆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1.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泉刑终字第1133号刑事裁定:维持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2)晋刑初字第1771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王重庆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扣押在检察机关上诉人王重庆已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0.1万元以及被告人林**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5年6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鼓山地区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王**、游**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指派干警黄**、易**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重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重庆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重庆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王重庆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重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3月8日起至2021年3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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