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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假释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9日作出了(2012)港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追缴其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800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孙*铃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2012)泉刑终字第10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中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福**州监狱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泉监假(2015)27号假释建议书,建议予以假释,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代理检察员陈**、福**州监狱干警吴**到庭履行职务,罪犯孙*铃、证人王**、郑**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孙**在服刑期间表现虽较稳定,罚金已缴纳,但其剩余刑期较长,暂不适宜假释,对其悔改表现需要予以继续考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孙**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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