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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受贿罪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槐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家梁犯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山东省**民法院以(2013)济刑二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山**南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驻山**南监狱检察室检察员孙**、姜**出庭履行职务,山**南监狱王**、陈*,罪犯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提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对罪犯王**减刑,并当庭宣读了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的奖励情况等证据材料。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王**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本人对证据亦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记功1次、表扬3次、嘉奖1次。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11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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