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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假释案上网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2012)思刑初字第9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3月15日止),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71000元予以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福建省泉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驻监检察室检察员吴**、代理检察员陈**,福建省泉州监狱指派干警潘**到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出,罪犯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

务。获得达标分18分,2013、2014获监狱年度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假释,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徐*所犯罪行属职务犯罪,其余刑较长,需继续改造考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徐*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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