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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新明犯贪污罪、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济南铁**民法院于2008年1月30日作出(2008)济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2011年4月减刑二年,2013年7月减刑一年六个月,现已执行刑期九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山**岛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孙**减刑一年。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执行机关山**岛监狱指派工作人员王**、王*,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蔡**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孙**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孙**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孙**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报请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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