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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了(2012)湖刑初字第4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22日起至2023年9月21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40万元,予以没收。被告人严**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1月27日以(2012)厦刑终字第4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州监狱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泉监减(2015)1188号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代理检察员陈**,福**州监狱干警吴**出庭履行职务,罪犯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出,罪犯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受到年度表扬,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罪犯严**对其被判处的没收个人财产款人民币30000元及违法所得款人民币40万元仅缴纳人民币46000元,绝大部分没收个人财产款及违法所得款未能缴纳,不能视为具有悔改表现,需继续考察改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严**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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