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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人民法院审理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犯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没收财产三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要求撤诉的申请,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5)南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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