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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受贿罪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纳西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150000元。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6日作出(2013)纳溪刑再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判决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1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7月13日至2018年7月12日止。执行机关于2015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考核期内获得标准考核分179分。涉案赃款306000元、没收财产150000元,均已履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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