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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周*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8日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4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赃款人民币229200元继续追缴。刑期自2012年2月10日起至2023年2月9日止,于2012年7月2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于2015年8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判决退赃及履行部分财产刑,于2014年3月、2015年3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坝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缴款收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其已退赃及履行部分财产刑,故可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之内予以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2年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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