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汤**受贿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武定县人民法院审理武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汤*莹犯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5)武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汤*莹有期徒刑六年。武定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判对被告人汤*莹的指定监视居住期间未折抵刑期为由,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武定县人民法院(2015)武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2015)武刑初字第10号刑事裁定书。

二、发回武定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