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武定县人民法院审理武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汤*莹犯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5)武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汤*莹有期徒刑六年。武定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判对被告人汤*莹的指定监视居住期间未折抵刑期为由,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武定县人民法院(2015)武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2015)武刑初字第10号刑事裁定书。
二、发回武定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