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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5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赃款人民币26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12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11月9日止。于2012年11月0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5年7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人民法院判决履行财产刑及退缴赃款,于2014年5月、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认定的依据有:贵**谷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缴款收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其积极履行财产刑及退缴赃款,故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之内予以从宽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11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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