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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2010)昆刑经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三年九月二十日经本院以(2013)昆刑执字第16420号裁定书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一监狱于二○一五年六月三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六月五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6日在云南省第一监狱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云南省第一监狱指派刑罚执行科副科长孔**、监狱警察杨**出庭提出减刑建议书;云南省昆明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包**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罪犯徐*到庭参加开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执行机关以罪犯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特殊表扬一次,被评为二○一三、二○一四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当庭出示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检察机关及罪犯徐*对上述认定的事实及证据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14日起至2022年8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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