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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受贿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1日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2月5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5年5月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3年1月至11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3.55分,兑现130分,因此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年12月至2014年9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6.35分,兑现130分,因此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次;另查明,该犯犯罪所得赃款已退清。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日考核记录、月汇总记分表、月表扬通知、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及罪犯原所在社区矫正机构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执行原判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2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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