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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犯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2012)汇刑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0月26日起至2018年9月12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5年5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0.35分,兑现130分,因此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另查明,该犯犯罪所得赃款已退清。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罪犯减刑审核表、评审鉴定表、行政奖励审批表、考核计分手册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主动退清犯罪所得赃款,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26日起至2018年4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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