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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贪污罪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山东省**人民法院作出(2012)聊东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臧丽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山东省**民法院以(2013)聊刑二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山**女子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驻山**女子监狱检察室检察员庄**、施**出庭履行职务,山**女子监狱李*、刘*,罪犯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臧**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对罪犯臧**减刑,并当庭宣读了罪犯臧**在服刑期间的奖励情况等证据材料,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臧**提请减刑建议,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罪犯本人对证据亦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臧**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表扬1次、记功1次、嘉奖2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臧**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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