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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侯某某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4)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侯某某贪污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国家对农户实行危房改造补助,兰考县谷营乡岳砦村参与申报危房改造项目。2010年,兰考县谷营乡岳砦村申报危房改造12户,岳砦村村干部从乡镇规划中心领取11户危房改造补助款(其中李**补助款直接从乡镇规划中心领取),每户4000元,共44000元。领取后实际发放改造户李*某、李**、魏**、魏**、程某某、魏**、侯**、刘某某、魏**每户1000元,发放李**4000元,李*丙3000元,共发放11户补助款16000元。被告人魏某某、侯某某同村干部孙某某、魏**、程**(三人另案处理)商量后,将剩余28000元危房改造补助款中的8000元五人均分1600元,其余的20000元用于归还村里老账及开支。

2011年谷营乡岳砦村申报危房改造9户,每户须持本人身份证到谷营乡信用社领取危房改造款,被告人魏*某、侯某某同村干部孙某某、魏**、程**(三人另案处理)商量后,告知改造户领取补助款后每户向村里上交1000元,危房改造户程*丙、冯某某、魏**、李**、魏**领取补助款后上交每户1000元补助款,孙**、李*丙两户由被告人魏*某持二人身份证到信用社领取每户6000元补助款,发放给孙**、李*丙各3000元,剩余补助款6000元由村委扣下。被告人魏*某、侯某某同干部孙某某、魏**、程**(三人另案处理)商量后将扣下的11000元危房改造补助款私分,其中魏*某分得2300元,侯某某和魏**个分2000元,孙某某分得2400元,程**分得23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侯某某于2013年5月7日分别向兰考县人民检察院退回赃款3900元和3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由书证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任职证明、情况说明、罚没票据、村委账簿、证人孙**、魏**、冯**、李**、李**、魏**、魏**、李**、魏**、冯**、汪某某、魏**、程**、魏**、魏**、李**等人的证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侯某某利用担任村会计、村委委员的职务之便,在协助乡政府管理危房改造补助款期间,同他人将国家拨付的补助款中的19000元进行私分,其中魏某某分得3900元,侯某某分得3600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某某、侯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案发后退还其所得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魏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侯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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