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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焦某某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4)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焦某某犯贪污罪,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两次建议延期审理。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兰检诉刑变诉(2014)2号变更起诉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委托辩护人刘**、司高兴,被告人焦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5年,被告人王*某与焦某某利用担任本村村主任和村会计的职务便利,在协助政府填报国家种粮补贴补录工作时,二人共谋后,将王*某承包的不符合国家种粮补贴的60亩非计税耕地以王*某及其父亲王**、儿子王*乙的名义申报成国家种粮补贴地;被告人焦某某同王*某商量后又在自己名下将15亩非计税耕地虚报成种粮补贴面积。至案发时,被告人王*某、焦某某共套取种粮补贴51753.75元,被告人王*某得款41403元,被告人焦某某得款10350.75元。

2、2003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本村村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协助政府填报退耕还林补助工作时,将非计税耕地9亩申报成退耕还林地,至案发时,共套取退耕还林补助款17496元,其个人得款6841.2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焦某某各自涉嫌的犯罪事实,均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贪污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当庭发表公诉意见认定王某某、焦某某共套取种粮补贴9888.42元,其中王某某得款7252.43元、焦某某得款2635.99元。王某某骗取退耕还林补助款17496元,其个人得款6841.2元。对二被告人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上报的9亩退耕还林地中,有5.2亩是村民实际种植的,该5.2亩是不是计税面积不知道;他多报了3.8亩,该3.8亩的退耕还林补助款6841.2元自己落了。

被告人焦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没有异议。

辩护人刘**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犯贪污罪没有异议;二、对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犯贪污罪的数额有异议:1、王某某套取国家退耕还林款为6841.2元,不是指控的17496元,2、王某某没有套取国家种粮补贴款;三、王某某和焦某某骗取国家资金是两个孤立的行为,不是共同犯罪;四、王某某积极退赃,当庭认罪,有初犯、偶犯情节。

辩护人司高兴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贪污数额与客观事实不符;二、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与焦某某系共同犯罪证据不足。

辩护人王**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公诉机关指控焦某某与王某某构成共同犯罪不成立;二、焦某某虚报的种粮面积应该是3.82亩;三、焦某某无前科、主观恶性较轻;四、焦某某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五、犯罪数额小,社会危害不大。建议对被告人焦某某免于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5年,被告人王某某与焦某某利用担任本村村主任和村会计的职务便利,在协助政府填报国家种粮补贴补录工作时,通过将未实际种粮的林地虚报成种粮补贴面积的方式套取国家种粮补贴。至案发时,二被告人共套取种粮补贴9888.42元,其中王某某分得7252.43元、焦某某得2635.99元。2003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本村村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协助政府填报退耕还林补助工作时,虚报3.8亩套取退耕还林补助,至案发时,共套取退耕还林补助款6841.2元。

2014年6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退缴检察机关案件款37000元,被告人焦某某退缴检察机关案件款26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焦某某户籍证明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任职证明、存折、退耕还林底册、粮补底册、粮食直补和农资公示表、兑付底册、财税所证明、粮食局证明、张*墓镇候集村村委会证明、张*墓镇人民政府证明、退耕还林合同、预算拨款凭证、农业税完税证、人民政府粮补实施方案、2003年退耕还林实施方案、张*墓农村税费改革核定征求意见表、2004年候集农业税纳税及粮补清册、罚没票据、熟化林地承包合同、现场示意图、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照片、兰考林场证明二份、询问笔录、李*新证明。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其不清楚退耕还林什么时间申报的,也不清楚退耕还林补助标准,也没有从王某某手里领过钱,退耕还林补助每年都是打在存折上的情况。

2.证人郑某某证言证实其没有分家时郑集村西有自己的分地,具体多少不清楚,分家后,地分给其兄弟郑平均了,其没听过郑平均领过退耕还林补助,自己也没有领过退耕还林补助,王某某也没有给过其退耕还林补助的情况。

3.证人辛某某证言证实其家有一亩退耕还林地,什么时候申报的记不清了,一开始每亩补助200多元钱,后来每亩补助100多元。每年的补助都是王某某领取过后再发放给自己,其没签过名也没按过手印。也不清楚自己家退耕还林地是以谁的名义申报的情况。

4.证人孔某某证言证实由镇财政所提供2004-2005年种粮农户原始信息发放到各村级部门,由各村村干部进行调整上报准确信息,村干部负责签字,然后上报镇政府进行录入填报种粮农户真实情况的情况。

5.证人郑*甲证言证实其每年领取种粮补贴款的面积是0.5亩。2003年其申报了0.8亩退耕还林地,具体情况自己不清楚,都是王某某办的,每年领取都是在王某某那领取,没打过条和签过字的情况。

6.证人王*丙证言证实其家共分得5亩多责任田,每年领取种粮补贴款的面积是多少其不清楚,每年领多少也不清楚,其还有1.1亩退耕还林地,系2003年王*某告知自己载上树申报成退耕还林,上面就给补助,其就把这1.1亩和别人报到一个本上了,每年都在王*某那领取,没签过字和打过条的情况。

(三)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没有和辛*甲一起种50多亩地。2005年填报种粮补贴面积时,其害怕以自己承包造纸林场的地申报,不符合种粮补贴政策,就说和辛*甲一起拾了50多亩荒地,用自己和辛*甲一起拾的50多亩荒地申报的种粮补贴面积。后来其查找了有关种粮补贴文件,承包造纸林场的地只要种粮都可以申报种粮补贴,所以其就在法庭上否认了用自己和辛*甲一起拾的50多亩荒地申报种粮补贴面积,说是以自己承包造纸林场的地申报了50多亩种粮补贴面积的情况。

2.被告人焦某某供述2005年重新核实登记农户种粮补贴面积时,王某某让其把和辛*甲一起种的50多亩地报成了种粮补贴面积,自己也多报了3.82亩种粮补贴面积。领取的补贴款用于日常开支的情况。

以上证据,经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与焦某某利用担任本村村主任和村会计的职务便利,在协助政府填报国家种粮补贴补录工作时,套取种粮补贴的行为及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退耕还林补助款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公诉机关关于王某某将非计税耕地9亩申报成退耕还林地,套取退耕还林补助款17496元的指控,经查,该9亩地中的5.2亩为村民实际种植林地,王某某也未占有该5.2亩的退耕还林补助款,且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该5.2亩林地不符合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故对该起指控,应当以王某某虚报的3.8亩林地所套取的退耕还林补助款6841.2元作为犯罪数额。王某某、焦某某主动退缴检察机关案件款,酌定可对其从轻处罚。王某某、焦某某均系初犯、且均当庭自愿认罪,亦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结合社会调查情况,依法可对王某某、焦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焦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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