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芮某某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漯郾检刑诉(2014)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芮某某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芮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3日,被告人芮某某在担任漯河**民医院后勤科科长期间,利用为本单位购买燃煤的职务便利,采取让供货商虚开发票的手段,骗取本单位公款30000元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芮某某将其个人所得赃款30000元全部退出。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4年6月中旬,被告人芮某某主动找到漯河**民医院领导投案,后于2014年6月24日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

对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芮某某供述;证人王某某、高某某证言;书证: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机构代码复印件、任职证明、情况说明、郾城包商村镇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发票复印件、证明、银行交易明细清单、退休审批表及退休证、罚没收据、到案经过等证据证明。认为被告人芮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芮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3日,被告人芮某某在担任漯河**民医院后勤科科长期间,利用为本单位购买燃煤的职务便利,采取让供货商虚开发票的手段,骗取本单位公款30000元用于个人消费。

2014年6月中旬,被告人芮某某主动找到漯河**民医院领导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贪污30000元的犯罪事实。2014年6月24日芮某某主动到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其贪污单位公款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芮某某将其个人所得赃款30000元全部退出。

上述事实,被告人芮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被告人芮某某供述;证人王某某、高某某证言;书证: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机构代码复印件、任职证明、情况说明、郾城包商村镇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发票复印件、证明、银行交易明细清单、退休审批表及退休证、罚没收据、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芮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开发票的手段,非法占有公款3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芮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鉴于芮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之意,积极退赃,且有自首情节,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芮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违法所得3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