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轩某某犯贪污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刑诉(2014)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轩某某犯贪污罪,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5月,太康县政府化解全县普九债务,时任板桥镇轩堂行政村支部书记的被告人轩某某虚报原轩**学欠承建人轩某某普九债务20000元。并将虚报款其中的2000元用于公共支出,下余的18000元据为己有,用于其个人日常生活开支。案发后,赃款已退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曹某某、轩某某等人证言、书证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太康县普九债务兑付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轩某某在行使公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报的手段非法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且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轩某某犯贪污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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