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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确刑初字第00391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李**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及其辩护人李*、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确山县人民法院(2014)确刑初字第0039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确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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