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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祁某某犯贪污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刑诉(201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祁某某犯贪污罪,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3月份至2013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某、祁某某二人在分村文书、村计生专干期间,伙同该村支书李某某、村干部孙**、孙**(3人均已判刑),5人经共同商量后,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之手段,骗领国家3年的粮食及农资综合直补款共计9276.23元,分别据为己有。案发后,赃款已退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耿某某、李*某证言、书证太康县国土资源局文件、粮食直补标准及主体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祁某某在行使公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案发后积极退赃,且有悔罪表现,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祁某某犯贪污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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