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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刑诉(20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至2013年9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小学校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学校公款8390.8元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日常开支。现所得赃款已退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丁某某、范某某、轩*证言、书证身份证明、罚没票据、明细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且赃款已退回,有悔改表现,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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