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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午阳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2009)桐刑初字第152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午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违法所得98036.29元予以追缴(在检察机关已追缴20000元),限判决生效十日内缴清。该犯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二〇二一七年五月二十日止。该犯于2009年11月26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2月21日被本院作出的(2012)驻刑执字第0479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于2014年1月26日被本院作出的(2014)驻刑执字第608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唐**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3月至2005年10月,唐**在担任桐柏**粮管所所长期间,通过擅自出租,变卖桐柏**粮管所房屋及院落共计146000元,扣除其因公行为支出42936.71元,唐**实得赃款98036.29元(检察机关已追缴20000元)。

罪犯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考验期内共受表扬3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三类罪犯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唐**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唐**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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