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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12)汝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薛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刑期自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止。该犯于2013年1月1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薛*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2010年9月至2011年9月,被告人薛*利用其身为财政所专项资金会计的职务使利,与胡*勾结,由被告人薛*提供发票,胡*制作虚假农户信息资料,多次申报套取家电下乡补贴款230105.50元。案发后,胡*主动退出赃款16万元。2、2010年8月至2011年3月,被告人薛*利用职务之便伙同胡*套取家电下乡补贴款140167.17元,薛*个人占为己有。3、2010年7月至2010年8月,被告人薛*明知张**买家电下乡产品标示卡套取家电下乡补贴款仍为其录入管理密钥,致使张**套取款项91880.10元,其中薛*分得16980.10元。在共同犯罪中,薛*系主犯。

罪犯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期内,受到表扬4次,记功奖励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三类罪犯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薛*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薛*减去刑期八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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