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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XX犯贪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4)565号起诉书和泌检刑变诉(2014)第5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苏XX犯贪污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一审请求情况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年初,被告人苏XX利用担任泌阳县羊册镇闫台村委文书的职务便利,给自己亲属造假移民4人,实际领取移民款16200元分7次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羊册支行取出被其贪污。案发前,被告人苏XX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苏XX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相关证据。

被告人苏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的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年年初,被告人苏XX利用其担任泌阳县**委文书的职务便利,给自己亲属造假移民4人,实际领取移民款16200元分7次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羊册支行取出被其贪污。案发前,根据2013年10月14日羊册镇政府的会议记录和2014年11月18日羊册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中核减移民情况的说明内容显示,于2013年10月份,根据羊册镇人民政府召开的全镇移民核减工作会议,要求主动申报死亡及违规套取移民情况,会议以后,被告人苏XX主动申报苏应录等移民4口人属于造假移民,主动核减。案发后,被告人苏XX主动到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苏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XX利用其担任村委文书的职务便利,给自己亲属造假移民,贪污国家补偿移民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苏XX在案发前,就到羊册镇人民政府主动核减了苏**等4口人的造假移民情况。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减轻处罚。被告人苏XX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苏XX的认罪态度,具体犯罪情节,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由于被告人苏XX贪污的数额较小,且在案发前已经到当地人民政府核减了所申报的4名假移民的情况,系自首,又积极退赃,所以根据被告人苏XX的认罪态度,具体犯罪情节,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最**法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苏X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期二年执行。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具体日期以执行通知书为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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