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王**贪污罪一案,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宣判后,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贪污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14)西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