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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犯贪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4)518号起诉书和泌检刑诉变诉(2014)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贪污罪,于2014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王XX利用其时任杨集**委支部书记的职务之便,在协助杨集乡从事水库移民登记工作中,采取制造假证明材料的手段,将自己全家以及其母亲全家申报为水库移民,骗取国家水库移民款。至案发王XX已实际领取31200元,未遂64800元。

本院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王XX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

被告人王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不持异议,但对其指控贪污移民款的数额有异议,认为2007年杨家集乡申报移民登记工作中,所登记申报的两家移民中,本人一家4口人的材料是我本人申报的,我母亲苏XX一家4口人的材料是我母亲申报的。申报后,国家对移民所补偿的款我王XX一家4口人是以我的名字办的卡,我领取国家补偿的移民款15600元,我母亲一家是以我母亲的名字办的卡,钱15600元也是我母亲领的,与我没有关系。所以,我对公诉机关指控犯贪污罪所贪污的数额96000元中,对实际领取15600元认可,对未遂32400元认可。

辩护人吕**的辩护意见:第一,王XX不具有贪污15600元的故意。对照本案卷宗材料可以看出:首先,王XX和苏XX之间没有共同贪污的故意。其次,检查机关指控的其中15600元是以苏XX名义申报的,以苏XX名义领取的移民补偿款,而且从本案事实可以看出该15600元由苏XX使用。第二,王XX存在以下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1、王XX当庭认罪,并且法庭适用被告人认罪程序处理了本案。2、王XX在案发后主动退交了非法所得。3、案发后王XX积极动员苏XX退回了不应当领取的移民补偿款,为国家挽回了全部经济损失。综合以上意见,辩护人认为王XX的行为虽然构成贪污罪,但是贪污数额较小,而且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请求依法对王XX免于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王XX利用其时任杨家**委支部书记的职务之便,在协助杨家集乡从事水库移民登记工作中,采取制造假证明材料的手段,将自已全家4口人及其母亲全家4口人申报为水库移民,至案发王XX已实际领取国家补偿的移民款15600元;苏XX已实际领取国家补偿的移民款15600元,未遂648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XX主动到法院退交所领取的移民款15600元,并动员其母亲苏XX主动到法院退交了所领取的移民款15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王XX的供述

2007年杨家集乡人民政府开会传达移民申报这件事,要求各村支部书记和主任参加,我和冯XX都参加了会议。

我父亲王XX原来曾倒插门过,具体他倒插门到那儿我也说不清。后来是什么时候从羊册水库那儿搬回楼房的我也说不清。我认为我们家符合移民条件。

证人证言

葛XX证言:我知道苏XX这个人,她很早就从我们村出嫁了。

苏XX证言:我不认识苏XX,也不知道她。

冯XX证言:当年我是楼房村的队长,苏XX嫁给了我们村的王**,王**那时才当兵回来,在家务农,在接苏XX来我们村时还是我到羊册圪塔王村去接的苏XX。苏XX是二婚,她带了一个儿子来,他带的儿子叫王X,现在在县城工作。王**是我们村的老门老户,他从来没有倒插门到哪里去过,我和他家是邻居关系,那时我是队长。

胡XX证言:苏XX是我们村的闺女,她是大闺女出门的,我没有出具过证明材料,我也没有给王XX出过移民证明,我就不知道王XX,这上面的印章也不是我的,我就不认识字,也不会写字。

熊XX证言:我知道,调查报告我忘记是谁写的了,签字是我签的,因为汪庄村委在报告上写的有情况属实,所以,我就在报告上签了名字。两份笔录是王XX让我写的,我就写了,笔录上的指印不是我捺的。

黄XX证言:苏XX系羊册镇闫台村委圪塔王村的人,她是我们村出门的闺女,最开始她嫁到姚庄村委蛮沿村,后来她丈夫死了,她又嫁到杨家集乡,她是在建华山水库之前就嫁到了杨家集乡,我从来没有听说过她苏XX招上门女婿到我们庄。我从来没有给苏XX出据过移民证明,我不会写字,这证明上面的字不是我写的,我也没有过印章,这上面的印章也不是我的。

相关书证

1、泌阳**办公室《关于杨**乡王XX、苏XX两户不符合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登记的情况说明》。

2、被告人王XX为领国家补偿的移民款,邮政储蓄银行,卡号为605113108200387404;苏XX为领国家补偿的移民款,邮政储蓄银行,卡号为605113108200387421。

3、相关移民档案及被告人身份信息。

4、被告人及苏XX交款票据。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XX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相关证据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利用其担任村委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给自己及其直系亲属造假移民,贪污国家补偿移民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的贪污数额,由于其母亲也是在所办的移民之列,且在庭审中主动承认自己为自己及其二儿子办的有移民手续,所以,根据侦查机关卷宗中证人证言所反映的内容和被告人王XX本人的供述及其母亲苏XX在庭审中的证词,不能确切地能够证实除了被告人王XX一家4口人的手续系被告人王XX本人办理之外,其苏XX、王**、冯XX、王X等4口人办移民手续的过程中,与被告人王XX无关,根据被告人王XX系本村委的支部书记,又是参加移民会议、办理移民的初审手续等,所以,应认定被告人王XX所贪污国家补偿移民款的数额为96000元,实际领取31200元,其母亲苏XX参与了办理移民手续,也分成了两户,其所领取的补偿移民款分别为15600元,量刑方面可予以考虑,贪污未遂部分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王XX主动退赃,又积极动员其母亲苏XX退赃,应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XX的认罪态度,具体犯罪情节,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最**法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X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具体日期以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没收非法所得312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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