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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犯贪污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2012)遵**二终字第17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罪犯袁**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7月12日起至2022年7月11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5年7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3年2月至1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0.7分,兑现130分,因此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1月至12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56.6分,兑现145分,因此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另查明,该犯犯罪所得赃款已全部退缴。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百分考核表、月评表、表扬通知书、审批表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袁**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袁**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12日起至2021年8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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