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无锡市滨**款有限公司与江苏华**限公司、华强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无锡市滨**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有限公司、华*、华*、江**、江苏**限公司、宜兴**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锡**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锡滨商初字第04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民事判决书:一、江苏华**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无锡市滨**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期内利息67500元、逾期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5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二、江苏华**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付无锡市滨**款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7000元;三、华*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华*、江**、江苏**限公司、宜兴**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3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7196元,由江苏华**限公司、华*、华*、江**、江苏**限公司、宜兴**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5月1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积金、证券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华*名下没有银行存款、车辆、股票基金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名下有5345.77元的公积金已经被另案扣划,有位于宜兴市戈庄村四组所有权号EI305064的一套私房(该房产由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首封但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性质无法处置),有位于官林镇牡丹苑12号(该房产由无锡**民法院首封,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有位于官林镇阳光花园二期19号(该房产由宜**民法院首封,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名下没有银行存款、车辆、股票基金、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有5345.77元的公积金已经被另案扣划;被执行人华*名下没有银行存款、车辆、公积金,没有商品房,没有股票基金;被执行人江苏**限公司名下没有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号被多家法院冻结,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轮候冻结),其名下有车牌为苏B、苏B、苏B、苏B、苏B的车辆(以上车辆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轮候查封),有位于官林镇工业C区所有权号为E000450、E0004393的房产、有位于官林镇戈庄村所有权号为ED000276、ED000277的房产、有位于丰义镇戈庄村所有权号为EI200409、EI200410、EI200411的房产(以上房产均由无锡**民法院首封,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轮候查封),有位于座落于官林镇戈庄村土地证号为2006000358、20001168、2005120、14600006、14600005的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权(以上土地使用权均由无锡**民法院首封,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宜兴**有限公司名下没有银行存款、车辆、股票基金、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有位于官林镇滨湖村土地证号为14600079、14600080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上国有土地使用权均由无锡**民法院首封,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苏华**限公司名下没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到的执行款为3980708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锡滨商初字第04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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