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州市**有限公司与无锡阿**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阿**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无锡**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商终字第0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无锡阿**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常州市**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0400元。如果无锡阿**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无锡阿**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60元,由无锡阿**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无锡阿**限公司未履行以上付款义务,根据申请人常州市**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对本案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无锡阿**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锡阿**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银行存款、有一辆苏B汽车,本院已经查封车辆档案;执行中对法定代表人谢**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以上执行内容本院均已向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有限公司进行了告知,且申请人在限期内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有50400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应当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本案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有限公司也同意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及江苏**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终结执行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无锡**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商终字第0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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