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冠与朱**、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王冠与朱**、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锡**民法院于2015年02月26日作出的(2014)锡滨民初字第0244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民事判决书:朱**、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归还王冠借款本金13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3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0日起依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朱**、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700元,由朱**、顾**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6月0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国有土使用权、公积金、到期债权、退休工资等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朱**、顾**没有银行存款、公积金、车辆、国有土地使用权、到期债权等,其名下有一套位于无锡市滨湖区蠡湖苑86号的集体土地性质的房屋,该房屋已经被本院查封,朱**没有退休工资,顾**有退休工资每月2000元,已经被另案定期扣划;被执行人开办的无锡万**限公司没有银行存款、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到期债权等,其名下有两辆车牌号分别为苏B、苏B的汽车已经被本档案查封,但现在下落不明。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朱**、顾**位于无锡市滨湖区蠡湖苑86号的集体土地性质的房屋的租金进行了评估,并以5万元/年的价格裁定给另案申请人邢**、周*莲出租以抵偿债务。未执行到的执行款13370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锡滨民初字第02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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