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无锡市星**有限公司与宜兴市**设备厂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兴市**设备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锡滨商初字第00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宜兴市**设备厂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无锡市星**有限公司支付设备款1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8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40元,合计390元由宜兴市**设备厂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星**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839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在向包括江**行、中**银行、中**银行等在内的多家银行、无锡**记中心、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后得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有5500元已被本院扣划,其他无房产登记,无车辆信息。尚未执行到位1294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协助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无锡**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滨商初字第00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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