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胡**、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胡**、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锡滨太民初字第007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一、胡**、胡**确认结欠杨*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1万元,合计31万元。二、上述款项于胡**、胡**于2015年4月30前一次性支付。三、本案诉讼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胡**、胡**负担(该款于2015年4月30日前一并支付)。根据申请执行人杨*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129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在向包括江**行、中**银行、中**银行等在内的多家银行、无锡**记中心、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后得知,被执行人名下并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无锡市新庙路39号房产现已进入拍卖程序,但因被执行人对评估价格提出异议,停止拍卖,暂无法参与分配。尚未执行到位31290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协助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无锡**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滨太民初字第007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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