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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刚**公司与无锡太**申请公司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5月14日,瑞刚**公司(以下简称瑞**司)以无锡**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自行清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强制清算情形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太**司进行强制清算。在太**司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本院以公告送达方式通知了太**司。太**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太**司系1994年10月10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现股东为无锡太和企业发展公司和香港**限公司。2008年12月17日,江苏省**管理局出具锡工商案(2008)第017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太**司构成《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所指之u0026amp;ldquo;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u0026amp;rdquo;违法行为,决定对太**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后太**司未成立清算组进行自行清算。

另查明:香港**限公司于2001年3月26日更名为瑞刚**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太**司应当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但太**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自行清算,故**公司作为太**司的股东,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本院对太**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应予受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最**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受理瑞**司对太和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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