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宋**、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刘*与宋**、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锡**民法院于2014年11月06日作出的(2014)锡滨民初字第0107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民事调解书:一、宋**、唐**确认结欠刘*借款35万元,该款宋**、唐**于2015年5月30日前还清。如宋**、唐**未按约归还,则刘*有权申请立即执行,且宋**、唐**需另行支付刘*惩罚性违约金5万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577元、保全费2471元,合计6048元,由宋**、唐**承担(该款已由刘*预交,由宋**、唐**在2015年5月30日前支付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6月08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公积金、退休工资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宋**、唐**没有银行存款、公积金等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宋**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苏B汽车已经被本院档案查封;被执行人宋**、唐**各有退休工资每月2000元,已经被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宋**、唐**共有一套位于无锡市翠湖苑70号的房产,已经被本院档案查封,该房产系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资产。本案执行到位20000元,本案未执行到位的金额为386048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锡滨民初字第010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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