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威**有限公司与江苏峻成耐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北京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峻**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94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江苏峻**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20000元及延期付款违约金,支付律师费70000元,承担仲裁费429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尚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010367元。

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了司法查控措施。经金融机构反馈,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余额均较小。经向房产、国土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土地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屋、土地办理了查封手续。经现场勘验,被执行人厂区尚有部分设备,经申请执行人现场确认,本院对被执行人厂房内的型号为C5240E立式车床一台、CW61200重型卧式车床一台进行了查封。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以被执行人处的部分设备作价560000元以抵偿债务。除此之外,本院尚未发现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当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补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存款查询回执、房管、国土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查封清单、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94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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