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邳民初字第0513号民事判决书: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焦**借款本金3万元、利息6000元及其余利息(以本金3万元,按中**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1月20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7.5元,由杨**负担。
因被执行人杨**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的工资账户已被另案冻结;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存款;通过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车辆。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执字第0184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