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省苏**州分公司与江苏**限公司、连云港**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江苏省苏**州分公司与江苏**限公司、连云港**限公司、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常商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江苏**限公司向江苏省苏**州分公司支付货款本金606.67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3年3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并承担律师费5万元;二、连云港**限公司对债务人江苏**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货款本金606.67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606.67万元为基数均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马**对债务人江苏**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货款本金606.67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25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7516元,由鸿**司、瑞**司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尚未执行到位金额5916596.6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向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已被多家司法机关轮候冻结。经向房屋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已经被多家司法机关查封,本院为轮候查封,无财产处置权。经向江苏**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江苏**限公司持有该行股份500000股,本院业已办理了冻结手续,但为第二查封,本院无财产处置权。经向连云港东**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江苏**限公司、连云港**限公司累计持有该行股份2260000股,本院业已进行了冻结,并依法启动了司法拍卖程序,最终以4520000元拍卖成交,现该股权拍卖成交款项业已按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要求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和参与分配人盛**、郭**。除上述资产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任何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当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补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进行了处置,除此之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常商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立即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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