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州中**限公司与舜龙重**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常州中**限公司因与被执行人舜龙重工(常州**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常**委员会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5常仲调字第041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并冻结部分帐户,无可供执行的余额或余额很少;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土地、房屋产权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土地、房产均已设置抵押且被多家法院另案查封;经查询,车辆均已被法院另案查封。目前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常仲调字第041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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